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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3年度对外做担保的公告

时间:2024-03-14 来源:工业胶带

  原标题: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3年度对外做担保的公告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近三年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函)3次,涉及从业人员6人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1次,涉及从业人员2人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定期轮换符合相关规定。最近三年,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2022年度审计收费为人民币95万元(不含税及交通费),包括财务审计费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25万元。2022年度审计收费与上一年度持平。2023年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将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行情报价,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简繁程度、工作要求、所需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对2022年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自其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自其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企业来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董事会对《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提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相关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及实际审计业务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获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子公司),非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预计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拟合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04,4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2023年4月26日,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5,567.67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中安徽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1.5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做担保的议案》。2023 年度晶华新材对外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104,4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子企业来提供担保,以确保子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稳步有序推进。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在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总额未突破上述授权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对担保额度作适度调配,其中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事项在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的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上述授信担保的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特种纸、特种胶带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经营范围:胶带、胶水的生产(其中危险化学品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生产其他化工品、各类胶粘制品及配套材料、离型纸、离型膜、石墨膜、橡胶制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纸制造

  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经营范围:粘胶制品、电子材料、光学材料、化学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经营范围:胶粘制品及配套材料、光学膜、电子产品保护膜、离型纸、离型膜、石墨膜、橡胶制品(以上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及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进出口除外);纸制品(不含纸浆)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注册于2022年6月20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经营范围:电子及集成电路胶带、汽车喷漆用胶、汽车配件用海绵、美纹纸胶带,电子工业胶带、其他特殊用途胶带、离型纸和离型膜、高导热石墨膜(除危险品)的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纸制品、各类粘胶制品(除危险品)、粘胶配套材料(除危险品)、办公用品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预计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担保事项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等审核同意,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本担保事项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公司管理层成员决定授权担保额度范围内的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签署、更改相关协议,或办理其他有关手续,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1、公司为子公司做担保是为了支持其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金额符合公司及下属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2、本次担保中安徽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安徽晶华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资信状况、现金流向及财务变化等情况能够及时掌握,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的对外担保预计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情况进行了认线年度对外做担保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确保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既定发展的策略,为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健发展,满足其融资及履约需求;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5,567.67万元,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7.07%,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理财额度: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委托理财产品类型: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方式单独签订合同或存单形式存放,以取得较高存储利率,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产品(不包括无担保的债券投资)、并对国债回购等进行适度投资。

  委托理财授权期限: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本次授权生效后将覆盖前次授权,在投资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在经审定事项的范围内决定拟购买的具体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虽然公司及其子公司将选取合格专业、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机构单位提供的风险可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1、委托理财的目的:通过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回报。

  2、投资额度和期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方式单独签订合同或存单形式存放,以取得较高存储利率,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产品(不包括无担保的债券投资)、并对国债回购、等进行适度投资。

  4、决议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本次授权生效后将覆盖前次授权。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授权董事长在经审定事项的范围内决定拟购买的具体产品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其子公司将选取合格专业、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机构单位提供的风险可控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主要面临收益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投资风险。对此公司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管理层需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根据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3、财务部建立投资产品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等及以下风险型或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且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活期存款及同期定期存款利率,通过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由报表列报的项目“其他流动资产”分类调整至报表列报的项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产品中保本保收益产品依旧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并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额度上限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98名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包含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合计10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26,52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7,154,880股减少至214,728,36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217,154,880元减少为214,728,360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该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做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一一化工》的要求,现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均不含税):

  注:2022年一季度化工新材料原披露销售单价为8.89元/kg,此单价包含代工业务,从2022年第四季度起化工新材料中代工业务重分类到主营其他业务中,所以2022年一季度重分类后化工新材料单价为12.63元kg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紫洁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日常工作,任职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陈紫洁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陈紫洁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陈紫洁,女,199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金融工程专业,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曾就职于江苏唯达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历任董事会秘书助理;2020年12月入职公司,担任总裁办秘书职位,2022年8月加入公司证券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紫洁女士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授予公司股份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陈紫洁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紫洁女士作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4月15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由董事长周晓南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服务素质,且为本公司连续提供了多年的审计服务,有良好的合作经验,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公司拟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相关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定价原则及实际审计业务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公司2022年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及发放,均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确认薪酬发放情况如下:

  公司非独立董事周晓南先生、周晓东先生、白秋美女士、郑章勤先生、周忠辉先生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是其作为公司管理层的报酬;董事丁冀平先生作为公司的外部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因董事高奇龙先生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是其作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其于 2021 年 4 月已不再担任公司内部投资经理一职,故其未作为公司董事领取薪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为应对汇率异动及公司经营需要,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稳步有序推进,满足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运行过程中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国内外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一年内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指包含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公司。

  公司拟申请的1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已包含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授权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具体授信事项进行调整,自主决定以公司自身或下属分、子公司的名义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各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质押、抵押等相关申请书、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9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即“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且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1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26,52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公司董事郑章勤、周忠辉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白秋美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姚志伟的配偶,3名董事均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3年4月15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分送全体参会人员。

  (三)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3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宏波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计划,既满足了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的规定,也保障了公司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制度规定,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实际情况。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2年度对监事的薪酬考核及发放,均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确认薪酬发放情况如下:

  注:周德标先生为股东提名监事,2022年度不在公司领薪。其他监事均不在公司领取作为监事的薪酬,所得薪酬均为其作为公司高管或者部门负责人所得薪酬。

  (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9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即“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且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将上述1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26,52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1138号]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7,772,238.46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2元(含税)。截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总股本为217,154,880股,以此计算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9,978,248.96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当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3.54%。

  如在本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对外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实际资金需求、股东合理回报、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充分考虑了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计划,既满足了现金分红回报投资者的规定,也保障了公司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交易品种:与美元、欧元相关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符合业务需要的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

  ● 交易金额: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均不超过3,000万美元、1,000万欧元,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 履行的审议程序: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主要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及回款预测风险等风险;

  因公司及子公司有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与欧元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使公司保持稳定的利润水平,并专注于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合法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023年度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均不超过3,000万美元、1,000万欧元,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具体投资金额将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公司和子公司具体经营需求确定。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及子公司将只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他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前述额度内签订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议。授权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相关预计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的是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定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完全依据公司与客户报价所采用的汇率情况,严格与回款时间配比进行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可以熨平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及子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公司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也会存在一定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延期交割风险。

  1、营销部门采用资金部提供的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够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目前仅限于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就套期保值额度、套期品种范围、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3、为防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出口业务收入,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出口业务收入预测量。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且不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已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范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外汇风险管控能力,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公司及子公司拟在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98名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包含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合计10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26,520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3、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11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0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3,845,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130,515,000股。

  7、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45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83,129,000股。

  10、2021年12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2年2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440,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83,569,000股。

  12、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依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2年6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2年8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办理完成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过户手续,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127,920股,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217,154,880股。

  15、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9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即“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以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上述解除限售期内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77,440股;且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以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080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在发生回购情形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因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后,未发生上述情况,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中规定的执行。

  回购价格调整后,公司本次应向激励对象支付的回购价款为11,486,889.5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办理回购注销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保持勤勉尽职,为股东创造价值。

  鉴于9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包含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以及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拟将上述1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26,520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10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426,520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认为:鉴于98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包含剩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且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经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赞同公司对上述1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26,52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对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充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