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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使用回收油、商家销售不合格燃气灶眉山这些人遭罚款、立案!

时间:2024-03-14 来源:拉伸套管膜

  日,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丹棱县公安局对全县成人用品店开展专项检查,在丹棱县某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内,发现正在销售标识有食品批号但其产品说明上含有治疗前列腺、适用阳痿早泄等字样的万艾可西地那非片、虫草生精胶囊、鹿茸血等口服药剂(丸)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接到案件后果断行动,立即控制当事人,调查产品源头,顺藤摸瓜查处市级供货商、省级仓储点,查获的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已达上百万,抓捕产业链条人员十余人,目前正在对省外涉案物品的制售窝点开展跟踪调查。

  案情介绍:按照“春雷行动2022”中未成年人保护执法子行动的要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经营玩具的公司进行抽查,发现眉山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却是一家店招为“陈记鲜锅兔”的餐饮企业,立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开办公司未进行实体经营,为了节省本金,伪造房屋产权人的签字和手印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交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

  处理结果: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8日,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东坡区某串串香店存在使用回收油的情况,立即联合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分局对该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在该店后厨发现正在熬制回收油,且有168袋(90大袋和78小袋)已加工制作完毕、且包装好的标识为“某串串香”的火锅底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回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日对四川某输配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生产,但其作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立即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21年12月2日前整改完成。而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在对当事人生产的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验时,发现其在2021年11月14日未整改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立即交由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立即停止生产并配备有资质的作业人员的监察指令书后,于2021年11月30日才整改完成提交整改报告,但在整改未完成期间,却继续在进行生产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30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时发现抖音用户“小创客”利用抖音短视频发布彭山区首创健身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内容包含“可以签约,不达满分退费”内容,以及使用未成年人(受益人)名义和形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立即交由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王某在彭山区观音街道某地以“首创”为名,从事体育训练的经营活动,并收取900元/期的费用,但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其抖音号上发布“可以签约,不达满分退费”并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多个短视频进行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对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以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针对初升高体育考试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的行为,依法移送彭山区教育局进行处理。

  案情介绍:2022年1月7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对厦门某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仁寿视高分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16台未标注3C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判断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9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家用燃气灶具16台,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3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下旬,在我市开展的粮油专项检查中,发现眉山某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到洪雅、丹棱粮油储备库的菜籽油,其外包装纸箱和产品标签上标识有“传统压榨”字样,而实际该菜籽油加工工艺为“浸出”。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了6批次上述浸出菜籽油,使用了15416张标签,4950个外包装纸箱,涉案广告费用2.35万元;经抽样送检,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食品标签、食品外包装纸箱上标识与食品不符的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对上述浸出菜籽油存在的问题立即改正并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9.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9日对仁寿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并有关闭电子定量罐装称和充装区域视频监控等行为,涉嫌充装超期报废瓶,立即交由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为了给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从2022年1月30日开始,安排工人将该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枪改装成直接连接红色液相进气管道,违法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32瓶,违法所得2560元。

  处理结果:仁寿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情介绍:2022年2月25日,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仁寿县某孕婴生活馆汇金店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店发现2辆婴儿推车、3辆儿童三轮车、1辆儿童玩具电动车,均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经3C认证标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是从某童车成都分公司购进,均还未销售,共计货值金额344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经3C认证标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